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62號原告 魏天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開誠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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