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告 葉正義 送達代收人 高錦秀 被告 葉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葉木樹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三、被告葉木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