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緩字第4353號、97年度執聲字第4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之「Reductil」 諾美婷 參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65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12月23日確定,嗣於97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 亞培諾美婷 3盒(詳96年度保管字第3862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偵字第1652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6年10月23日確定,嗣於97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仿冒之「Reductil」諾美婷3盒,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