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22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晶光學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具狀人欄聲請人漏未用印,應予補正。
二、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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