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盧氏妍 (LUTHIDIEN)訴訟代理人 謝淑芬 律師被告張 施碧玉 (受監護宣告人)法定代理人 施振 成被告 張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世銘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 張施碧玉 於民國110年4月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546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 施振成 為監護人,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一紙在卷可稽,是施振成為被告張施碧玉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張露生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緣被繼承人張世銘於109年11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之配偶,與被繼承人未生育子女,被告張施碧玉、張露生則為被繼承人之父母,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世銘之合法繼承人,每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㈡被繼承人張世銘於109年8月5日立下自書遺囑並經認證,將其
名下全部之不動產、動產遺贈予舅舅即被被告張施碧玉之胞弟施振成,於被繼承人張世銘死亡後,施振成即持上開自書遺囑辦妥遺贈之登記,至於被繼承人張世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板橋八甲郵局存款,並不在系爭自書遺囑遺贈之範圍內,現兩造均未拋棄繼承,又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因被告張露生已行蹤不明長達20多年,無從連繫,致兩造迄今對於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如何分割無法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⒈被繼承人張世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⒉訴訟費用由被告分擔。
二、被告張施碧玉之法定代理人施振成答辯略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法。
三、被告張露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世銘於109年11月14日死亡,現尚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未經分割,被繼承人張世銘之母為被告張施碧玉、配偶為原告盧氏妍,渠等均為被繼承人張世銘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張世銘之除戶戶籍謄本、板橋八甲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之居留證、戶口名簿、認證書、自書遺囑影本為證,此為被告張施碧玉所不爭,而被告張露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是本院綜上事證,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張世銘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予分割之約定,惟兩造迄今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仍無法協議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張世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核屬有據,亦應准許。又前開遺產為金融機構之存款暨其等孳息,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平均分割,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采錡附表一:被繼承人張世銘之遺產及分割方式編號財產明細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板橋八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1,137,983元及利息左列帳戶存款及其孳息,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為原物分配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盧氏妍二分之一2張施碧玉四分之一3張露生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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