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莊凱進
高翠黛 許淑芬 被告 陳國帥
林謚發 (原名: 林俊誠 ) 沈咨凡 李孟烽 邱陳佑竑 洪冠傑 陳詩龍 林芝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國帥、林謚發(原名:林俊誠)、沈咨凡、李孟烽、邱陳佑竑、洪冠傑所涉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且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審酌該民事訴訟部分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陳詩龍、林芝宇無罪諭知部分,原告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