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3號債務人 廖榮正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件:
1.依債務人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各有薇薇有限公司之租賃所得24萬元,請說明租賃標的物為何、租賃期間、每月租金數額,並提出租賃契約書。(第2次命補正)
2.依債務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薇薇有限公司之給付所得16萬元,請說明給付之內容為何,及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原因。
3.債務人名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估價報告。(第
2次命補正)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第2次命補正)
5.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第
2次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