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書後,於97年5月22日提起上訴,然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7年5月23日)後20日內,亦未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並於97年8月
6日合法送達,此有上訴書狀、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是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