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全台灣聯合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被告 林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