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貴龍(原名沈宏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貴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沈貴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二、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於民國
101年間7次冒各被害人名義辦理機車過戶而犯偽造文書案件,罪質相同,對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自白不諱,而為被告整體犯行非難評價後,本於刑法第51條第5款限制加重原則,於定執行刑之外部、內部性(附表編號1至5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界限內,裁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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