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順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順興(已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6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二所示等物品,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順興於民國110年11月28日前某日,在臺灣地區某地,向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槍、彈而持有之,嗣於111年12月25日其胞弟 許介元 整理遺物時發覺被告生前持有附表一所示之槍、彈而報警處理,經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槍、彈,而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而具殺傷力槍枝罪等罪嫌,因被告死亡,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664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槍、彈,經送鑑定結果,認均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04897號鑑定書在卷可查,屬違禁物,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賴心瑜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1支2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3制式子彈(採樣試射完畢)1顆4制式子彈(採樣試射5顆)14顆5制式子彈(採樣試射2顆)4顆6制式子彈(採樣試射1顆)2顆7制式子彈(採樣試射2顆)5顆8制式子彈(採樣試射2顆)7顆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1支2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支3制式子彈(尚未試射)22顆(聲請書誤載為20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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