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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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74號聲請人 羅淳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東陽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因附表二張本票票面金額共計15萬
元,若本件請求金額為15萬元,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惟票號TH100956之本票發票日期年份經塗改,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記載為準,又改寫前發票日期年份之記載不清難以辨識,其票據為無效,請確認是否就此本票仍有聲請裁定之必要。)。
㈡確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9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