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邱○○住○○市○○區○○路0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文丞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法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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