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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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89號聲請人富陽號即 林斌漢 相對人 徐偉剛
翁美華 徐偉強 徐德泉 徐林英徐成佑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翁美華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對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78號囑託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7號執行在案。惟迄今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債權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01號卷、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78號卷、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覆附卷為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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