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前經聲請本院核發91年度票字第275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輾轉換發本院97年度執字第83567號債權憑證,茲因不慎遺失該本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財政部92年6月26日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公示催告裁定、債權憑證等件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2日屆滿(原應於2月28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假日,故順延至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11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受款人備考001 王文欽 90年5月15日91年2月18日70,000元世華聯合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