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廖一明 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本院110年3月3日所為110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抗告人並未繳納抗告費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14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法官兼院長董武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培聞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