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68號債權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0000000000,所屬教育局核發之立案證書影本、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乙0000000000」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若為獨資,其負責人為何?若為合夥,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