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467號債權人極品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補正支票票號YC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
三、請補正債務人禾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