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6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匯豐銀行、星展銀行、聯邦銀行債權及另筆萬泰銀行債權是否已移轉予資產管理公司?如已移轉,請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另將萬泰銀行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後,再提出「更新後」債權人清冊。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98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另請提出每半年受領退休俸證明文件。另請陳報自太子保全公司、太子公寓大廈離職之原因,及提出離職證明文件。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每月扶養 呂曉瓊 10991元、 林恩維 5495元、 林廷憶 5495元、 林倢如 5495元、 林哲宇 5495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聲請人之配偶呂曉瓊及前配偶 李家莉 97、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無法提出前配偶李家莉之財稅資料,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8.受扶養人林恩維、林廷憶、林倢如、林哲宇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9.聲請更生前2年內及每月支出銀行貸款費(荷蘭銀行強制扣款部分)、租金、膳食費、交通費、健保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日用品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11.請釋明依97年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12.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其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