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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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51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拍字第185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9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