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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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1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萬美玲李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272元│94年5月18日起至│19.71%│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97,434元│94年5月10日起至│18.25%│無│無││││94年6月9日止││││││├──────────┼──────┤│││││94年6月10日起至│20%││││││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起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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