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14號聲請人 湯金瓚 相對人 張茵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月13日。
(二)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4年1月12日之借款。
(五)清償日期:民國104年4月12日。
(六)利息(率):依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無。
(八)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整。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茵崴,全部。嗣債務人張茵崴於民國104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4年4月12日,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牛埔││732│田│332.11│39分之1│├─┴───┴────┴───┴───┴──────┴─┴─────┴──────┤│重測前: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57-1地號│├─┬───┬────┬───┬───┬──────┬─┬─────┬──────┤│2│臺中│潭子區│牛埔││757│田│44.79│39分之1│├─┴───┴────┴───┴───┴──────┴─┴─────┴──────┤│重測前: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56-1地號│├─┬───┬────┬───┬───┬──────┬─┬─────┬──────┤│3│臺中│潭子區│牛埔││760│建│873.01│39分之1│├─┴───┴────┴───┴───┴──────┴─┴─────┴──────┤│重測前: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59地號│├─┬───┬────┬───┬───┬──────┬─┬─────┬──────┤│4│臺中│潭子區│牛埔││764│建│66.00│全部│││││││││││││││││││││├─┴───┴────┴───┴───┴──────┴─┴─────┴──────┤│重測前: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59-11地號│└────────────────────────────────────────┘┌─┬──┬───────┬────────┬────────────┬────┐│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55│臺中市潭子區牛│主要用途:住宅、│一層:41.56│陽台:12.66│全部││││埔段764地號│停車空間│二層:47.16│雨遮:1.80││││├───────┤主要建材:鋼筋混│三層:47.16││││││臺中市潭子區民│凝土造│四層:23.58││││││族路二段138巷│層數:4層│合計:159.46││││││12弄11號│││││││││││││├─┴──┴───────┴────────┴──────┴─────┴────┤│①155建號重測前: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286建號││②共有部份:牛埔段152建號,面積7.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分之1(重測前:大埔厝段牛埔││子小段316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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