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煙毒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四年四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十三年二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八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雅敏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