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省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省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省富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因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74號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第223號、第224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至5號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等刑事簡易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加計附表編號1號所處拘役20日,然仍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規定,不得逾拘役120日。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竊盜未遂罪│竊盜未遂罪│├──────┼───────────┼───────────┼───────────┤│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18日上午10時許│108年2月12日下午11時許│108年4月26日1時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年度案號│856號│312號│02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74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實│││第223號、第224號│第223號、第224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6日│108年9月11日│108年9月1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74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判│││第223號、第224號│第223號、第224號││決├────┼───────────┼───────────┼───────────┤││判決確│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01號。│第3802號。│第3802號。││││2.編號2至5之刑,經原判│2.編號2至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確定。│└──────┴───────────┴───────────┴───────────┘┌──────┬───────────┬───────────┬───────────┐│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侵入住宅罪│侵入住宅罪││├──────┼───────────┼───────────┼───────────┤│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26日下午5時30│108年5月2日下午8時許││││分許│││├──────┼───────────┼───────────┼───────────┤│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年度案號│928號│92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實││第223號、第224號│第223號、第224號│││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11日│108年9月1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108年度虎簡字第211號、│││判││第223號、第224號│第223號、第224號│││決├────┼───────────┼───────────┼───────────┤││判決確│108年10月5日│108年10月5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02號。│第3802號。││││2.編號2至5之刑,經原判│2.編號2至5之刑,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決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