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6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東霖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本件聲請狀債權人漏未表明債務人東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者,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2.請提出債務人東霖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聲請金額即新臺幣叁拾萬元之計算方式(例如:死會人數、活會人數、每次會期所繳納金額、是否受委任處理等等。如係併受其他未得標會員委任追討會款,應併提出以渠等為聲請人之聲請狀及委任狀,並敘明各未得標會員請求之金額為何。),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