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
臺北市○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九二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背信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許炎灶法官楊博欽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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