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
甲○○共同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2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賴秀雯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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