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債務人 黃大富黃謙瑜黃嵩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幸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昇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基公司)?如是,應提出自106年11月起迄今所有薪資明細(須由雇主出具)或薪資轉帳證明。如否,則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或薪資轉帳證明。
2.提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勞健保費資料得向繳費機關申請)。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5.說明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卻未居住於該址之原因?債務人與戶長之關係為何?又債務人自104年1月至106年底之實際住所地為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自104年8月起至106年6月間之收入為何?如無收入,則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之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自104年8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兄弟姊妹之住所地為何?提出家族系
統表、債務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父母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時點,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以及95年9月至96年12月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月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紀錄)。
12.據板信銀行稱,債務人係於96年10月起未依協議書繳款,而
債務人自承當時每月收入23,100元,仍努力償債,生活靠親友奧援,於97年後因喪失親友奧援,無力償還而毀諾。請說明資助之親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親友未繼續資助之原因,又債務人於97年後始無親友資助,何以於96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據債務人勞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於96年12月25日自香華天精
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復於97年6月18日加保至99年3月19日。請說明96年底退保又於半年後加保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據債務人稱與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協商自95年8月起,分12
0期,每月繳2,357元。請說明該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並提出協商資料、清償完畢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尚未清償完畢,何以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1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6.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7.提出自104年8月起迄今所有支出醫療費用收據或明細(得
向醫療院所申請),並說明目前疾病治療情形如何?是否仍須定期回診?
18.說明債務人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
前2年內必要支出與106年11月28日所提每月支出明細內容不同之原因?應確實記載聲請前2年內(104年8月至106年7月)之收支狀況,並按補正內容修正後再重新提出。
19.債務人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6年7
月1日起任職於昇基公司,然勞保資料確紀錄係於106年6月7日即加保於該公司,且債務人於106年11月28日亦有提出106年6月之薪資表。請說明上開說明書之記載是否有不符而須更正之處?
20.債務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有昇基公司
給付2萬元薪資予債務人,請說明債務人於105年度何時任職於該公司?何以未列入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
21.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任職於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3.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4個月悠遊卡或其他電子票證之搭乘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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