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以居住於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4樓之丙○○為被告,聲明請求確認被告與伊先父 陳茂盛 於民國83年12月6日就坐落台北縣樹林市○○段○○○○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5分之1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並命被告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經核其聲明,顯係關於不動產物權之訴訟(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號判決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非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專屬管轄權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清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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