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聲請人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上列聲請人與 戴家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放款、還款明細與加速條款之相關約定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聲請人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上列聲請人與 戴家耀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放款、還款明細與加速條款之相關約定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