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 曾良順
曾良德 溫禮 和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循泰陳餘禾陳昭霖 、屏東縣政府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對被告鍾循泰等5人分別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
265、266、266-1、266-2、267及275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4.5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30平方公尺、27平方公尺及21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158元(計算式:公告現值×通行面積;2,954×27+2,400×【4.5+27+27+30+210】=796,15
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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