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608號聲請人 康禎 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廖念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許珮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人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