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 陳國興 訴訟代理人 廖宜興 律師被告 陳建村 訴訟代理人 林俐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