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未○○
巷68號
兼訴訟代理人 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辛○○
王城 烏
午○○○
辰○○○
丁○○
之4
庚○○
樓之2
戊○○
之3
己○○
癸○○
壬○○
4樓
丙○○
巳○○
亥○○
酉○○
戌○○
甲○○
卯○○
15弄3
子○○
寅○○
丑○○
2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五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二
、五、六項關於被告「 王城烏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城烏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