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36號
原   告 未○○
           巷68號
兼訴訟代理人 申○○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辛○○
       王城
      午○○○
      辰○○○
      丁○○
           之4
      庚○○
           樓之2
      戊○○
           之3
      己○○
      癸○○
      壬○○
           4樓
      丙○○
      巳○○
      亥○○
      酉○○
      戌○○
      甲○○
      卯○○
           15弄3
      子○○
      寅○○
      丑○○
           2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第一、五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二
、五、六項關於被告「 王城烏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城烏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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