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己○○
號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乙○○、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原告之起訴先視為調解之聲請,嗣本件調解不成立,仍因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5,1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而原告僅繳納2,000元,餘26,423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徐基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