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原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彥富 即吉正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吉正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其與獨資之負責人於法律上係屬同一權利主體,應以該負責人為當事人。個別之獨資商號僅為負責人經營商業時表彰自己之營業所用之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而吉正企業社之負責人即為債務人羅彥富,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債務人於法律上僅為一權利主體,應以債務人羅彥富為當事人,債權人將該獨資商號認為係另一權利主體而與其負責人均同列為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部分,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