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6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603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517號
第746號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延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毒偵字第507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56、932、15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鍾延忠犯如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上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扣案之 海洛因 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玖公克)、海洛因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玖參公克)均沒收銷毀之;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肆捌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延忠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8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戒治及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7月29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8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124號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出所(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沒收物及被告所有、與本案無關之電子磅秤1臺。另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附表編號一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附表編號二、三、四尿液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鍾延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ꆼ桃檢102年度毒偵字第5076號案卷: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Z00000000000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
ꆼ桃檢103年度毒偵字第956號案卷:
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Z00000000000
0)、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
ꆼ桃檢103年度毒偵字第932號案卷: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列管人口基本資料查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3F-164、毒品編號:103FF-164)、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ꆼ桃檢103年度毒偵字第1594號案卷: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3F-240、毒品編號:103FF-240)、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三)扣案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89公克)、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合計1.9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878公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附表編號一、二)及施用毒品前後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附表編號三、四)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實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處之刑及其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依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不得併合處罰,惟被告(即受刑人)仍得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併此指明。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本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該裝載海洛因之包裝袋與毒品並無法完全析離,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所用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扣案之電子磅秤1臺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及地│施用毒品及其│查獲時間及地│所犯法條│主文欄│││點│方式│點│││├──┼──────┼──────┼──────┼──────┼───────┤│一│102年10月16│以玻璃球燒烤│102年10月16│毒品危害防制│鍾延忠施用第二│││日凌晨3時許│之方式施用第│日凌晨2時40│條例第10條第│級毒品,處有期│││為警採尿回溯│二級毒品甲基│分許,在桃園│2項施用第二│徒刑伍月,如易│││96小時內某│安非他命1次│縣平鎮市中豐│級毒品罪│科罰金,以新臺│││時,在桃園地││路山頂段156││幣壹仟元折算壹│││區某不詳地點││號2樓為警盤││日。│││││查知其為毒品│││││││列管人口,因│││││││而查獲│││││││││││││││││├──┼──────┼──────┼──────┼──────┼───────┤│二│103年1月19│以玻璃球燒烤│103年1月19│毒品危害防制│鍾延忠施用第二│││日下午6時25│之方式施用第│日下午4時50│條例第10條第│級毒品,處有期│││分為警採尿回│二級毒品甲基│分許,在桃園│1項、第2項│徒刑陸月,如易│││溯96小時內某│安非他命1次│縣中壢市陸光│施用第一級、│科罰金,以新臺│││時,在桃園地││六街23號前,│第二級毒品罪│幣壹仟元折算壹│││區某不詳地點││因其為毒品列││日;又施用第一││├──────┼──────┤管人口,因而││級毒品,處有期│││103年1月19│以抽香菸方式│查獲││徒刑拾壹月。│││日下午6時25│品海洛因1次││││││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桃園地│││││││區某不詳地點│││││├──┼──────┼──────┼──────┼──────┼───────┤│三│103年3月2│以玻璃球燒烤│103年3月3│毒品危害防制│鍾延忠施用第二│││日凌晨約1、2│之方式施用第│日下午2時20│條例第10條第│級毒品,處有期│││時,在桃園縣│二級毒品甲基│分許在桃園縣│1項、第2項│徒刑陸月,如易││○○○鄉○○路│安非他命1次○○○鄉○○路│施用第一級、│科罰金,以新臺│││39巷6號2樓││39巷6號2樓│第二級毒品罪│幣壹仟元折算壹│││住處內││住處內為警查││日;又施用第一││├──────┼──────┤獲,並扣得第││級毒品,處有期│││103年3月2│以抽香菸方式│一級毒品海洛││徒刑拾壹月,扣│││日下午約5、│施用第一級毒│因2包(驗餘││案之海洛因貳包│││6時,在桃園│品海洛因1次│淨重合計0.89││(含包裝袋貳個│││縣龍潭鄉成功││公克)及被告││,驗餘淨重合計│││路39巷6號2││所有、與本案││零點捌玖公克)│││樓住處內││無關之電子磅││沒收銷毀之。│││││秤1臺│││├──┼──────┼──────┼──────┼──────┼───────┤│四│103年4月18│以玻璃球燒烤│103年4月19│毒品危害防制│鍾延忠施用第二│││日晚間10時許│之方式施用第│日晚間11時40│條例第10條第│級毒品,處有期│││,在桃園縣龍│二級毒品甲基│分許,在桃園│1項、第2項│徒刑陸月,如易│○○○鄉○○○街│安非他命1次│縣平鎮市中豐│施用第一級、│科罰金,以新臺│││45號10樓住處││路與新富街口│第二級毒品罪│幣壹仟元折算壹│││內││為警查獲,並││日,扣案甲基安│││││扣得第一級毒││非他命壹包(含│││││品海洛因3包││包裝袋壹個,驗││├──────┼──────┤(驗餘淨重合││餘毛重零點肆捌│││103年4月20│以抽香菸方式│計1.93公克)││柒捌公克)沒收│││日零晨1時50│施用第一級毒│及甲基安非他││銷燬之;又施用│││分為警採尿回│品海洛因1次│命1包(驗餘││第一級毒品,處│││溯26小時內某││毛重0.4878公││有期徒刑拾壹月│││時,在桃園地││克)││,扣案之海洛因│││區某不詳地點││││參包(含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合計壹點玖參公│││││││克),均沒收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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