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上字第82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牛00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複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洪00住新竹市○道○路○段425之2號10樓之2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盧仲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經本院於100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第一項減縮為上訴人應於聯合報全國版A5版六分之一版面,以附件一所示排版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牛00(下稱牛00)在原審關於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係聲明求為判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洪00(下稱洪00)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頭版之半版,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1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道歉啟示1日。
經原審就此部分判命洪00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A5版1/6版面,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1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原判決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1日。其於本院就此部分請求,聲明減縮求為判決:洪00應於聯合報全國版A5版1/6版面,以附件一所示排版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1日(見本院卷第326頁),核其所為,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二、牛00主張:洪00係牛00在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下稱清大科法所)指導之學生,於洪00在校期間,牛00對洪00嚴守師生分際,認真教學與指導,並因知悉洪00曾經喪女,乃與其配偶即原審共同原告 沈琪 一同協助洪00走出喪女之慟。洪00於民國(下同)95年7月間畢業後,便以「牛」稱呼牛00,持續感激牛00對其照顧與協助,並以朋友之道相互對待。嗣洪00於95年10月間赴英國愛丁堡大學攻讀法學博士學位,主動邀請及安排牛00於96年2月19至同年月22日間前往英國愛丁堡參訪,洪00並利用參訪空檔告訴牛00其婚姻問題與在房事遭受之羞辱,牛00則在洪00主動之情況下與洪00發生愛撫關係。 兩造 嗣又於96年6月19日至同年月22日共赴荷蘭參加研討會,再度發生愛撫關係,經洪00之配偶李00發現異樣,打電話詢問洪00,洪00返家後即向李00坦承色誘與設計牛00,並不顧李00之要求,堅持要和牛00繼續交往。洪00於96年7月間繼續向牛00控訴其婚姻問題及抱怨李00,於96年7月22日至同年月28日在德國柏林參加研討會期間,首度與牛00發生性行為,並因而懷孕生下一女。牛00於96年8月23日向沈琪坦承一切,沈琪基於理性建議洪00考慮停止懷孕,惟洪00表示要留住孩子,牛00及沈琪即表達尊重與祝福之意。而洪00於知悉牛00決定回家贖罪後,即向牛00及沈琪道歉,兩造並於96年8月25日相互祝福,決定各自返家重建家庭。詎牛00夫妻自96年8月間至同年11月間密集接到匿名黑函騷擾,甚至威脅牛00夫妻離婚,牛00遂主動向清大各級主管坦承婚外情之事,並自請處分,然洪00竟於96年12月間向清大誣告牛00「利用師生或僱傭關係性騷擾與性侵害」,雖經清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性騷擾,但卻以對於非師生關係的性侵害無管轄權為由而留下伏筆,致牛00持續受「濫用權勢關係侵犯女學生」、「強迫墮胎」等污名之累,名譽嚴重受損,在校內遭受譏嘲、羞辱與排擠。嗣洪00封鎖孩子之資訊達11個月,並始終拒絕與牛00對話,致牛00一直無法釐清親子關係,迄於97年8月1日,洪00突然以牛00生子不認為由,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另案向原法院對牛00提起請求認領及給付扶養費訴訟,由原法院以97年度親字第164號受理(下稱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而洪00於該事件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誣指係牛00不顧其拒絕而強行進入、強行射精致其懷孕,影射係牛00「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等方式性侵害」、「設計懷孕」,並指控牛00及沈琪強迫洪00自己在英國找個診所墮胎。又沈琪於98年7月18日以洪00妨害家庭為由,向原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原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判決洪00敗訴(下稱系爭損害賠償判決),詎洪00透過蘋果日報98年10月7日之報導(下稱系爭蘋果日報報導)表示其係遭牛00「以權勢欺侮」,並於98年12月21日以其係遭牛00利用權勢侵害而發生非自願性行為為由對於系爭損害賠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判決認定兩造通姦無涉權勢關係,且為兩情相悅之婚外情。足見洪00於97年11月27日在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上開指控,及透過系爭蘋果日報報導表示遭到牛00「以權勢欺侮」等情,皆非事實,並已嚴重毀損牛00的名譽,已對牛00構成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洪00登報道歉,並給付牛00新台幣(下同)40萬元,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原審為牛00之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判命洪00應於蘋果日報、聯合報或中國時報任擇一報,在全國版A5版1/6版面,以新細明體或標楷體,每1單字不得小於1公分見方,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示1日;並應給付牛005萬元,及自99年3月11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牛00對於洪00之上訴聲明駁回上訴,並於本院減縮聲明(詳如一、所載),另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牛00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洪00應再給付牛0035萬元,及自99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關於沈琪對洪00之請求部分,經原審為沈琪敗訴之判決後,未據沈琪聲明不服,爰就此部分之主張及陳述不予贅述,附此敘明。)
三、洪00則以:其於93年間考上清大科法所,為照顧重病之稚女 李捷 (abbie)致未能顧及課業,嗣李捷於94年1月26日去世,洪00為求儘快走出喪女之痛,乃於94年2、3月間返回清大攻讀碩士,於同年9月間請牛00擔任論文指導教授。牛00於指導洪00學業期間,屢以言詞向洪00表達愛慕之意,並數度贈送洪00小禮物,向洪00暗示追求之意,惟洪00未予回應。洪00自清大畢業後,於95年10月間前往英國愛丁堡攻讀博士學位,牛00當時恰在英國華威大學進修,乃不斷以電子郵件寄發情書追求洪00,或邀單獨前往住家,或力邀參與國際研討會,洪00當時仍未接受牛00的追求。 嗣牛 00於96年2月間前往洪00就讀之學校參觀,於晚間與洪00用餐時吐露愛意,餐後並以時間已晚為由,執意留宿於洪00住處,洪00一時意亂,同意牛00觸碰身體之要求。牛00返回華威大學後,洪00深覺不妥,向牛00表示應保持距離,牛00不願放棄,利用討論論文之郵件夾帶情書、圖畫表達愛意,經洪00之配偶李00於96年6月間無意間看到兩造在網路上之對話,即寫信警告牛00,牛00先向李00允諾會與洪00分開,卻於數日後以書信持續挑逗洪00,並不斷批評李00。 嗣兩造 於96年7月22日至同年月28日共同前往德國柏林參加研討會,於研討會結束後搭機至英國倫敦Stansted機場轉機,牛00當晚在過境旅館強行求歡,洪00雖予拒絕,要求牛00不得進入其身體,惟牛00軟硬兼施,洪00在疲憊且未能堅持之情形下與牛00發生性關係,並因此懷孕。洪00於知悉懷孕後,幾經掙扎而決定留下胎兒,乃向李00坦承且要求離婚,牛00同時亦要求洪00離開李00,與其共同生活並生下小孩,甚且為小孩取名為新月,然李00仍希望維持婚姻,洪00遂拒絕牛00,牛00即向沈琪坦承與洪00之關係,牛00夫妻即開始要求洪00墮胎,經洪00拒絕後,牛00先在清大散佈「洪00與李00共同策劃勾搭牛 惠之 ,有女學生懷孕但污贓給牛00」等不實言論,沈琪則於96年11月5日寄信予清大校長、副校長等人稱:「洪00不顧牛00的拒絕,一味主動以自己的身體作為 謝師 之禮,試探他的人性極限以致毀了牛00與家庭的圓滿」等語,洪千雯及李 岱威 忍無可忍,方向清大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因牛00於調查期間辯稱洪00所生之女與其無關,洪00乃於97年8月間提起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而洪00於該事件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係經審判長諭示後對受胎情形為被動答覆,並未指陳牛00有任何強暴、脅迫等違反洪00意願之手段,難認洪00有妨害牛00名譽之故意、過失。又系爭蘋果日報報導內容所載洪00之陳述均與事實相符,而記者以電子郵件詢問洪00對系爭損害賠償判決之看法,洪00係認為法院應就師生間權勢不平等關係之角度來處理,而非單純以通姦處理,其用字遣詞絕無刻意為不實捏造以貶損牛00在社會中之人格評價,惟該採訪記者自行詮釋並逕行報導為「權勢欺侮」,已逸脫洪00之本意等語,資為抗辯。原審為洪00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詳如前述),洪00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不利於洪00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牛惠之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對於牛00附帶上訴則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四、經查牛00與沈琪於81年11月12日結婚;洪00與 李岱威 於85年7月13日結婚,現婚姻關係均存續中。牛00為洪00就讀清大科法所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洪00自清大畢業後,於95年10月間至英國愛丁堡大學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嗣牛00與洪00於96年7月22日至同年月28日共同前往德國柏林參加研討會,於96年7月28日研討會結束後共同搭機至英國倫敦Stansted機場轉機,在過境旅館發生性行為,洪00因此受胎懷孕,於00年0月00日產下一女,經原法院以97年度親字第164號判決確認洪00之女與李00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牛00應認領洪00之女確定。另沈琪對洪00及李00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系爭損害賠償判決判命洪00應給付沈琪50萬元,並加付法定遲延利息,洪00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判決駁回洪00之上訴確定等情,有戶籍謄本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123號判決可稽(見原審卷第57至62、78、7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經原審闡明後,牛00主張洪00對其所為侵權行為如下:㈠洪00於97年11月27日在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言詞辯論時,關於牛00對其性侵害之陳述。㈡系爭蘋果日報報導洪千雯接受該報記者採訪時說明其係遭牛00以權勢欺侮之陳述(見原審卷第159頁背面。另牛00與沈琪主張洪00於97年11月27日在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言詞辯論時,陳述牛00及沈琪強迫其墮胎之侵權行為事實部分,經原審為沈琪敗訴之判決,及為不利於牛00的認定後,沈琪未提起上訴,而牛00所為附帶上訴亦未再主張此部分事實-見本院卷第247至249頁,爰就此部分事實之主張不予論述,附此敘明。)㈠關於牛00主張洪00於97年11月27日在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言詞辯論時,有關牛00對其性侵害之陳述部分:
⒈查系爭否認子女事件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係採公開審
理,此經原審調閱該案卷查明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依該言詞辯論期日之錄音光碟譯文記載:「洪00:我們不懂程序要從哪裡起訴,當時請問的意見是 性平 會和教評會,教評會需要學校老師自己去召開,我們沒有能力去申訴,所以我們那時候問到的意見就是直接去申訴性平會,這是學生唯一的管道,教評會則由老師就是所教評會的成員提出。牛0
0:但是一切是兩情相悅,而當時你們所提的資訊都是刻意導向性騷擾、性侵害。洪00:事實也是啊。洪00:有感情不代表說我就要跟你生小孩啊。牛00:審判長我補充一下,當時發生性行為的時候,她告訴我他的生理期剛結束,當時是安全期。也就是說七月…。洪00:然後我有說不准射、不准進來。牛00:沒有。洪00:有,我有,我不准你進來,然後你進來我馬上去洗。牛00:是我去洗澡不是你去洗澡。洪00:我有,我蹲下來洗,我跟你講,然後你很失望,你說你為什麼要洗掉?」(見原審卷第47至48頁),此為洪00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至32頁)。核諸洪00就系爭否認子女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被告李00與原告之母洪00係夫妻,因遭喪女之慟,情緒陷入低潮,原告之母不幸因被告牛00設計強求得逞而失身懷孕。…」(見本院卷第195頁),堪認洪00當庭所為上開陳述,係指摘牛00違反其意願,而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之方式對其為性侵害行為。
⒉洪00雖抗辯於96年7月28日兩造發生性行為後,洪00即
主動提議分手及各自回家重建家庭,然牛00夫妻竟在清大校園內有一連串編派洪00之言行,沈琪甚而主張係洪00仙人跳,牛00則否認洪00所生之女係自其受胎,洪00始向清大申訴,並提起系爭否認子女事件,其於97年11月27日所為上開陳述係經審判長諭示而被動答覆受胎情形,其中僅提及不許牛00體內射精,並未陳稱牛00性侵害,而未超出言詞辯論範圍,且均為事實等語,並提出電子郵件、信函、清大調查報告及臺灣板橋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152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3至74、314至321頁)。惟查系爭否認子女事件係以洪千雯之女為原告(洪00為法定代理人),請求確認其與李岱威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及請求牛00認領,是該訴訟之目的及攻擊防禦方法之目標乃在釐清洪00之女與李岱威、牛00間之血緣關係;至於洪00與牛00發生性行為之經過,則非屬該事件之審理範圍,是洪00所為上開陳述,核非屬洪00之女行使訴訟防衛權之範疇。又牛00及沈琪以本件所主張之事實向板橋地檢署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雖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52號為不起訴處分,惟經牛00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灣高檢署)聲請再議,業經臺灣高檢署發回續查,此有板橋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15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檢署通知可稽(見本院卷第第314至321、372頁)。而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關於牛00及沈琪提起告訴之事實固記載:「…詎被告(指洪千雯)竟意圖散布於眾,於97年11月27日15時許,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64號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審理中,指訴告訴人牛00利用師長權勢及被告喪女,鼓勵被告與李岱威離婚,並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告訴人牛00甚且於性行為過程中強行體內射精,嗣告訴人牛00、沈琪知悉其懷孕後,均多次要求其墮胎等不實內容…」(見本院卷第315頁)。惟據牛00及沈琪之告訴狀係記載:「…雙方於97年
11月27日下午3時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第四法庭言詞辯論,被告洪00竟誣指告訴人夫妻數度要求她墮胎,要她在英國找個診所墮胎,甚至主張懷孕是因為遭到告訴人牛00不顧其拒絕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並以似是而非的陳述指摘告訴人牛00設計其懷孕、利用權勢與喪女之痛,和她發生關係並鼓勵她離婚…」(見本院卷第374頁),足見牛00係以洪00在系爭否認子女事件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不實指控其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之方式與洪00發生性行為,而對洪00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非僅以洪00指控其違反洪00之意願為「體內射精」一事提起告訴。是洪00依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內容,抗辯牛00亦認洪00於系爭否認子女事件審理時當庭所為上開陳述僅涉及「體內射精」,而未及「性侵害」云云,自不足取。
⒊查洪00於兩造甫發生性行為之96年7月30日,即以信函向
牛00表示:「…這一次我都記住了,在我們手上的幸福」(見原審卷第49頁);又於96年8月9日與牛00MSN對話,其內容為:「 小段 追逐城裡的月光(即牛00):…ifyou
getmyBB.Iwillgoandgetyou.(你若懷孕我便娶你)Phoebe(即洪00):butit'tnotfairtoyourfamily.(但這樣對你的家人不公平)…小段追逐城裡的月光:IjustwantyoutoknowthatIwanttobewithyou.(我只想讓你知道我要跟你在一起)…小段追逐城裡的月光:
cozitisyouanditmaybeourBB.(他可能是我們的孩子)Phoebe:butifwereallygettogether,thepriceisveryhigh.(但如果我們真的在一起,代價太高了)…小段追逐城裡的月光:pleasedoletmeknow,if
IamgoingtobeyourBB'sfather.(如果我是孩子的爸爸請務必讓我知道)Phoebe:ifiampregnant,iwillnoticeu.(如果我懷孕會通知你)…Phoebe:butdoureallyhavethefeelingofpregnancy.(你真的覺得我會懷孕嗎)小段追逐城裡的月光:Igetthefeelingthat
youmaybutnotverycertain.(我感覺你會但不是十分確定)…Phoebe:icanignorethefather.(我可以忽略孩子的父親)小段追逐城裡的月光:betternot.thefatherwillstandby.(最好不要,孩子的父親會待命)…小段追逐城裡的月光:Ok.whencanyoutest?(你什麼時候可以驗孕)Phoebe:ifitdelaysoveraweek,theniwill
dothetest.iseldomdelay.(如果晚一星期我再驗,有時候會晚一點)…」(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嗣牛00於96年8月17日寄送予洪00之電子郵件記載:「妳願意以正面的態度看待BB讓我非常感激。我相信每一個變化對於現況都有影響或衝擊,如果這個變化一定會發生,比較重要的應該是思考如何面對與因應,而非消極地否定它的意義,例如,我們也有可能不用一直分隔兩地…。我會擔心按照岱威的觀點,最好的處理模式是設法讓這個變化不要繼續發生(雖然我能瞭解他的用心),但這樣推演下去結果可能會很可怕,上過胚胎的課程之後,對生命的意義和尊嚴會有一定的堅持,這點,我們兩個應該是相同的…」(見本院卷第88頁);又於96年8月21日寄送予洪00之電子郵件記載:「Dear
00:以後我可以用『新月』稱呼她嗎?因為7/18是新月(農曆六月初三,她的生命連同一彎懸月初現)而『新月』依照 泰戈爾徐志摩 的解釋是;『新月雖然不是一個怎麼強而有力的象徵,但它那纖弱的一彎分明暗示著、懷抱著未來的圓滿。』我喜歡這樣的詮釋,妳覺得呢?」(見本院卷第88頁)。洪00則於96年8月21日寄送電子郵件予牛00及李00,內載:「謝謝你們兩個對我的關注,岱威給我的是你最原始與精華的愛,惠之給我的是你最專注與熱情的愛,我都刻在心版上了。我也不後悔曾經付出給你們。也很抱歉是我在情感上的魯莽導致今天這樣的結果,讓大家都很不知所措,我這亡命之徒,把你們都拖下來了。但是說真的,我不後悔懷孕,可能心中還是盼望拾回與abbie相處的那種滿足。…也許,再次懷孕會讓我再走一次上十字架的路,我知道會很辛苦,會掙扎流血,但是如果我不能趁還能受孕的時候再試一次,心中的空洞將無從填埔,也沒有人走得進來。這是我心裡懸宕已久的掙扎。我沒有信心再與岱威生孩子,…00,謝謝你在我無助需要依靠的時候出現,陪我走過一段,也幫我理出一些頭緒。我也不清楚你能陪我多久,新月明年0月出生的時候,我們就需要面臨第一個選擇,在法律上,她需要一個爸爸,如果到時我還是00的妻子,岱威將會是她在法律上的父親。我知道對你來說不容易接受,但我想請你認真的想一想,你真的放的下你手中所謂平淡的幸福,給我和新月一個完整的家嗎?…如果將來我們選擇在一起,我會為新月爭取她該擁有的,就好像我過去為abbie的需要發聲一樣。然而,最重要的是,當我們對彼此的熱情消退後,你是不是還會覺得我是你無悔的選擇?…對於惠之,我也期望你自己能花一段時間想清楚你的選擇與立場,如果你的選擇是維持現狀,我會毫無遲疑為你全家真心祝福。…」(見原審卷第35至36頁);其後,洪00又於96年8月23日寄送電子郵件予牛00,記載:「…我真的很怪自己,為什麼我不堅強一點,當初一定要依靠你,讓你為難也讓你掉進來,我真的覺得我只會帶災禍給我愛的人,我很難過即使我從頭到尾都不願意傷害你及你的家人,還是造成這樣的結果,對不起,真的對不起。因為喜歡你,沒想到又搞成這樣,真的覺得自己不應該再接近男人了,那麼容易喜歡人,也容易讓人掉進來,為什麼我每次都讓愛我的人陷在痛苦裡,然後我只是再不斷累積遺憾,我覺得我真是一個禍害。我會信任你做的任何決定,留在 小琪 身邊重建家庭我可以瞭解支持,也許需要暫時跟我斷絕關係,我也可以調整,別擔心我,我在這裡沒外人會傷我,你如果還需要找人說說話,我也會在這裡」(見原審卷第40頁);復於96年8月24日寄送電子郵件予沈琪,內載:「真的對不起,但請相信我,我從頭至尾不曾想傷害你及你的家庭,在我跟惠之相處這幾個月中,我一直主動提醒他,要多專注你的需要,在乎你的感受,…春假到你家甚至七月底在柏林的公園,我都一直告訴惠之,不論怎麼痛,要保全家庭一定要跟我斷乾淨,…我只是00的好朋友,不該也不應介入威脅你們家庭的完整。我明白我在你面前我沒有立場再說什麼,我也接受你所有的怨恨與憤怒,我真心感到抱歉,我也知道道歉無濟於事,傷害已經造成不可彌補,…我知道無論我剛開始的動機如何單純,也是我的私心才讓事情演變成這樣,…我真的很抱歉自己其實沒有立場說什麼,我這個不守婦道忝不知恥的第三者應該就此住嘴,沒有我說話的地方,但請相信我,我願意全力祝福你們重建家庭」(見原審卷第41頁)。綜觀上開信函及MSN對話內容,洪00於與牛00發生性行為後,非僅從未提及其係遭牛00以違反意願之「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之方式發生性行為,反而與牛00討論懷孕及為孩子命名之事,甚且表示其不後悔懷孕,趁自己尚能受孕時再試一次,以找回與已逝長女相處之感覺,並感謝牛00在其無助時之陪伴,同時責怪因自己情感上的魯莽造成如今局面,且向沈琪道歉,依其情節,堪認兩造係在兩情相悅之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⒋查洪00係台灣大學法律系及清大科法所畢業,現為英國愛
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依其學識及生活經驗,理應能判斷其與牛00發生性行為之經過究係基於兩情相悅或係遭受性侵害,並明瞭性侵害之法律評價,然其竟於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言詞辯論期日,在公開法庭指摘牛00係以「強行進入、強行射精」之方式與其發生性行為,此項與事實不符之陳述,自足使牛00的品德、聲譽及社會評價因此而遭受貶損,而侵害牛00的名譽。
㈡關於牛00主張系爭蘋果日報報導洪00接受該報記者採訪時說明其係遭牛00以權勢欺侮之陳述部分:
⒈依牛00所提系爭蘋果日報報導標題為:「名教授外遇已婚
學生,妻向對方夫婦求償,師生產女,師母獲賠50萬」,內載:「 杏壇 醜聞:A女人在國外,昨透過電子郵件受訪表示不滿判決,指當時是牛00以權勢欺侮她,並說,『這件事已經造成我及家人太多傷害。』…」(見原審卷第172頁)。
⒉洪00雖抗辯系爭蘋果日報報導內容所載洪00之陳述均與
事實相符,而記者以電子郵件詢問洪00對系爭損害賠償判決之看法,洪00係認為法院應就師生間權勢不平等關係之角度來處理,而非單純以通姦處理,其用字遣詞絕無刻意為不實捏造以貶損牛00在社會中之人格評價,惟該採訪記者自行詮釋並逕行報導為「權勢欺侮」,已逸脫洪00之本意等語。惟查:
①依洪00所提蘋果日報記者於98年10月6日以電子郵件採
訪之內容為:「兩位好:我是蘋果日報記者 呂志明 ,主跑板橋地方法院,最近清大副教授牛00的妻子沈琪,控告兩位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案子,法官已經做出判決,。洪小姐必須賠償50萬元,李先生免賠,對於法官的這項判決,不知兩位有何看法」(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而洪00則於同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去年我們求救無門之時,就曾經有一位校園性平專家告訴過我:『牛(指牛00)的說詞和反應,是這類事件行為人的典型反應,我過去十年來調查性騷擾案件的過程裡,接觸過很多這種校園人士,你很迷惑,他也很迷惑,所以他更要自衛,最後一定是請出太太來誓死捍衛家庭和婚姻,甚至控告女學生妨害家庭,這一點都不稀奇。』這件事已經讓我們浪費太多時間在彼此身上,已造成我及家人太多傷害,現在我們想畫一個句點回復平靜生活,我會再與律師討論,一切交由法律解決。如果新聞見報時能佐以性平專家的意見參考會比較有意義,去檢討這種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在法律上的尷尬處境,法官不去看師生不平等的客觀條件,50萬的判決實屬過重,所以世新 羅燦瑛 教授、台大 劉靜怡 教授、輔大 吳志光 教授,你可以去問問,他們會有較多深刻客觀的見解與批評。另外,我跟 杜念中 社長及專案組陳安琪小姐之前的默契是把我們當成性騷擾受害人處理,…」(見本院卷第89頁)。則依洪00之回函所載,洪00對於沈琪所提系爭損害賠償事件,係認因牛00所為屬性騷擾行為,而牛00為求自衛,乃由其配偶即沈琪出面控告洪00,且洪00亦以「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性騷擾受害人」自居,依其意旨,即係指訴牛00利用師生權勢關係對其為性騷擾行為。
②經原法院向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函查據覆:「查系爭報導乃本公司記者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查得相關判決後,為探尋相關當事人意見,遂向相關當事人進行採訪,其中A女(即洪00)之說法係本公司記者透過電子郵件向A女進行查證後,依據A女之回應,節錄內容忠實呈現於系爭報導」,此有該公司99年5月3日99蘋文字第0037號函可稽(見原審卷第169頁)。且據證人呂志明在板橋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1742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中到庭證稱:「是(系爭蘋果日報報導的採訪記者),本件主要有關判決部分及洪00部分是我採訪」,「當時我是利用電子郵件跟洪00進行採訪」,「洪00給我的郵件中提到『如果新聞見報時能佐以性平專家的意見參考會比較有意義,去檢討這種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在法律上的尷尬處境』,且從洪00一開始接受我們報社採訪,及他對板院判決回應,及他在板院對牛00民事訴訟中,他的陳述都是在說他是在師生權勢關係下的被害者,洪00在回覆我的郵件中也有提到牛00利用權勢關係,所以我才會在此次新聞中寫洪00指當時是『牛00以權勢欺侮她』」,「本件報導我有關洪00回應部分,我都是依據洪00給我的電子郵件來報導」等語(見本院卷第376頁)。益證系爭蘋果日報報導所載關於洪00受訪時表示係遭牛00以權勢欺侮等情,並非證人呂志明自行詮釋,且未逸脫洪00之本意。
⒊查牛00固為洪00就讀清大科法所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
惟洪00係於自清大畢業後,在英國愛丁堡大學攻讀法學博士學位期間之96年7月28日與牛00發生性關係,當時兩造已非師生關係,且係在兩情相悅之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已如前述,然洪00竟於接受蘋果日報記者採訪時以電子郵件表示其係「利用師生權勢關係的受害者」、「性騷擾受害人」,致系爭蘋果日報報導加以報導,核其內容亦足致牛00的品德、聲譽及社會評價受貶損,是牛00主張其名譽因此受侵害,亦屬可取。
㈢查洪00於97年11月27日在系爭否認子女事件言詞辯論時,
關於牛00對其性侵害之陳述,及接受系爭蘋果日報報導採訪記者採訪時表示其係遭牛00以權勢欺侮,均足使牛00的品德、聲譽及社會評價受貶損,牛00據以主張其名譽受洪00不法之侵害,而請求洪00登報道歉,以回復其名譽,及請求洪00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斟酌牛00係國立中興大學農學院動物科學系畢業、東吳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研究所碩士,及倫敦大學瑪莉皇后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目前為國立陽明大學衛生學研究所法政組博士後研究員,每月薪資55,000元;洪00係台灣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畢業、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自98年9月間起在英國愛丁堡大學約聘兼職研究助理與助教,每月約可領取2萬元鐘點費(此有學位證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薪資收入表可稽-見原審卷第88至92、95頁)等一切情狀,認牛00請求洪00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以5萬元為適當。牛00雖主張洪00在英國愛丁堡有價值700萬元之不動產等語,並提出電子郵件及原法院99年度家抗字第36、38號民事陳述意見㈢狀為證(見本院卷第250至255頁)。惟依上開電子郵件所載,僅能證明洪00欲在英國購買約700萬元之不動產以供居住,然尚不足據以證明洪00在英國確有財產及該財產價值若干;另依上開陳述意見狀所載內容,亦無法證明洪00現在英國居住之房屋係其所購買,是牛00所為此部分主張,尚不足取。另牛00請求洪00於聯合報全國版A5版1/6版面,以附件一所示排版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1日,以回復其名譽,本院認亦屬適當,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牛00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洪00於聯合報全國版A5版1/6版面,以附件一所示排版方式,刊登如附件二所示道歉啟事1日,並請求洪00給付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3月11日(見原審卷第7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洪00敗訴之判決,及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所為牛00敗訴之判決,經核均無違誤。洪00上訴意旨及牛00附帶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丁華平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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