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84號債權人岸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依共同侵權行為為依據,則民法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