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昇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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