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60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嘪珮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嘪珮銣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100%)
二、相對人嘪珮銣於93年5月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3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9.99%計息,詎料債務人嘪珮銣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止,現尚有215,205元未獲清償(占協商債權1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二、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三、帳務明細資料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