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2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255號原告 蔡茂昌 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嘉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