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浚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陸柒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771號被告王浚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簽結,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含袋毛重0.675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浚驊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07年8月12日晚間11時40許,在桃園市○○區○○路與中華路口前為警查獲,經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惟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為警查獲前,曾於107年4月3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並經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即經新北地檢署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2月18日釋放出所等情,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毒偵緝字第490、491、492、49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6頁),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係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並業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職權簽結在案。又被告本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含袋重毛重0.6755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31日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佐,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項珮欣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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