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6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6053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務人 何俊墩 律師即 顏泰盛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何俊墩應於代案外人顏泰盛管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收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