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為諭知被告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免刑之判決。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於八十七年八月十日上訴本院。於本院繫屬中,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死亡,有其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正本各一分在卷可稽。依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