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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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昭美被告黃錦心上列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15695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昭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昭美因被告黃錦心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刑保I字第31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證金收據、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對具保人戶籍地址為通知,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