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田震宇被告黃錦心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執聲沒字第444號、99年執字第14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震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田震宇因被告黃錦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田震宇因被告黃錦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經檢察官就被告住居所傳、拘無著,且經檢察官就具保人之住所傳喚(送達地址雖誤載為「桃園縣『中壢市○○○路○○○號2樓之4」,惟郵務人員實際係向「桃園縣『平鎮市○○○路○○○號送達,故仍應認本件為合法送達),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出庭,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將沒入保證金1萬元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9年執聲沒字第444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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