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蕭仁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等人間請求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自稱選舉無效,請詳述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及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法條?);補正狀,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另請確認本件被告(包括自然人?);上開事項,同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同樣予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