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247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江燕苓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欠費門號資訊附表所載,其債權金額為新臺幣21,010元,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1,410元不符,請查明是否有誤繕之情事?抑或債務人已有部分清償?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