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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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0號

債權人 莫奕瑄

張珈晨

何冠臻

徐菀鎂

陳妤瑄

蔡侑蓁

鍾宜紜

債務人錦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曲建鏵

一、㈠債務人莫奕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徐菀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陳妤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蔡侑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鍾宜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張珈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何冠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資料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年息為16%之約定,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法定利率即年息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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